关于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安全填埋场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14关于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安全填埋场二期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安全填埋场二期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兴业路与建民北路交叉口,中心坐标为东经121.056768482°,北纬30.287959321°,占地面积131514.16m2。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2006年前作为杭州湾的一部分,没有陆域存在,2006~2008年该区域逐渐形成滩涂,直至2009年形成农田,之后一直未有较大变化。2017年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完成余姚市安全填埋场项目环评报批后,在调查地块的南侧、西侧建设了余姚市安全填埋场一期项目和综合生产区,但调查地块闲置至今仍为空地,并有零星水塘分布。按照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业主单位)经营发展计划,不再需要预留调查地块用于未来扩容扩建,经与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友好协商,拟将调查地块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中规定,“乙类地块,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曾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且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宁波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甬环发〔2023〕25号),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被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名录”,未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宁波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甬环发〔2024〕16号),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已不在名录内。本着保守的原则,参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乙类地块”情形开展调查。
本次调查采集土壤样品数66个(含10%平行样),检测项目为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所列45项、pH、总铬、锌、氰化物、氟化物、二噁英、氨氮、石油烃(C10-C40)。监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共检出13项,分别为pH值、砷、镉、铜、铅、汞、镍、锌、氨氮、石油烃(C10-C40)、总铬、氟化物、二噁英,各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和《江西省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表明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本次调查共采集地下水样品11个(含10%平行样),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除辐射外的37项指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所列45项(扣除《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除辐射外的37项指标中重复的项目)、镍、总铬、石油烃(C10-C40)、总磷、总氮、硼。地下水监测结果显示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固体总量、氯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锰、铝、钠、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根据风险评估,地下水检出指标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接受。
由于降雨积水,调查地块内分布有大小不等的池塘,本次调查共采集池塘内地表水样品4个(含1个平行样),监测指标与地下水样品保持一致,监测结果显示地表水样品中色度、浊度和总大肠菌群超标。由于地块内地表水在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不作为工业用水且不涉及人体直接接触,因此对地块后续规划利用影响较小。采集池塘底泥样品4个(含1个平行样),监测指标与土壤样品保持一致,监测结果显示底泥样品各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和《江西省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36/1282-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安全填埋场二期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作第二类用地进行后续的开发利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
2025年3月13日,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在余姚召开《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安全填埋场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评审会,会议邀请了3位专家,与会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检测单位与质控单位的汇报,报告评审结论为通过。我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余姚市安全填埋场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备案稿),供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委托方决策参考。